2016年土木建筑专业大类联考单招考生须知
考 生 守 则
一、 考生要认真履行《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诚信承诺书》的有关内容。
二、 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 凭《准考证》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 考生入场需携带2B 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中性笔或签字笔、直尺、三角板、橡皮,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 考生对号入座,须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定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答卷无效。
六、 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 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全过程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八、 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试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 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一、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题卡、试卷按规定的顺序反扣桌上,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待监考人员将答题卡、试卷等收齐后,根据监考人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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