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录取
高职单招录取由考试类牵头院校按类分别组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结果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单招院校将考生一、二志愿的录取结果刻录成光盘,并由院校主管领导、纪检和招生工作人员三人签字确认后到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备案,领取新生录取名册。
未按要求录取的考生不予备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上报录取结果的单招院校负责。
录取结束后,单招院校根据新生录取名册,及时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已被单招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八、免试资格
根据省厅文件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获得免试资格:
(1)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获得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术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2)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报考考试五类及对口旅游类申请免试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厅有关规定,只能申请与所获奖项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并于3月20日前根据招生院校(只能向一所院校)工作要求持相关证件提出申请,免试资格审查工作由考生报考院校负责。报考院校审核批准后将免试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各录取院校负责本校免试录取考生的备案工作。免试考生录取备案后,不再参加后期的单招录取。
九、新生报到及入学复查
新生入学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对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十、其他工作要求
1.实施高考“阳光工程”
在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中,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中关于“十公开”和“六不准”的规定。
2.命题
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或其他命题人员的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文件、内容或情况。凡违反者,取消其命题人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阅卷
阅卷人员不得将答卷、阅卷及统分的文件、资料等带出,阅卷情况不得私自泄露,不得私自拆看密封答卷册,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凡违反者,取消其阅卷人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纪检监察
纪检监察组全程介入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协调、组织、实施、公示和上报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保证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十一、联考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滨联峰北路90号
邮政编码:066100
咨询电话:0335-5926819、5926930
传 真:0335-4187008
举报电话:0335-5926911、5926967
十二、其他考点联系方式
1、第二考点: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地 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569号
邮 编:050061
咨询电话:0311-87115207、87115208、87115522、87115533
2、第三考点: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地 址:邯郸市中华北大街515号
邮政编码:056004
咨询电话:0310-3178382、3178362